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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四点建议

2021-9-4 18:32:07      点击:
  笔者认为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第一,ISO三大体系认证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得ISO三大体系认证,可以促进企业的规范良性发展,采购人认为通过ISO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较好地证明其生产经营的规范性,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的优越性,履约能力也更有保障,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是ISO三大体系不属于强制认证,不得作为供应商的必要资格条件,可以作为加分条件使用,放在商务分里,同时还应考虑到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因素。

  第二,评审专家应在评审环节注意区分证书的真伪。ISO三大体系认证证书可通过“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进行查询。若能查到相关认证信息,则可判定证书为真;若查不到,也不一定是假证,有可能是已通过认证审核,正处于制证过程,此时则需要供应商出具认证机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采购人应谨慎使用“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投标人具备上述三项认证,也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和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同时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不宜超过3分,以此体现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质量、环保和员工职业健康,促进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落地。与此同时,也应考虑采购品目的不同,比如,采购品目属于通用类的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产品的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且透明,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因为众多通用类产品的经销商为小微个体工商户,小微个体工商户几乎都未办理ISO三大体系认证,不宜采用三体系认证加分,可要求投标人所投通用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并适当加分。

  第四,ISO三大体系加分不应超过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分数。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为例,其规定业绩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借鉴该规定,笔者认为,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也不应超过小微企业的优惠分值。《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实践中,每个采购项目中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不一,价格分值权重从10%至60%不等,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分析。经测算,按照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优惠折扣、价格权重为60%计算,其分数优势是5分左右。加3分并未超过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这样并不构成对小微企业的差别歧视待遇。本案中,价格权重为30%,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优惠折扣,其分数优势为2.5分左右,本案中三证累计加6分,已超过了本次采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笔者认为,这构成了对尚未取得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差别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