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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初次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21-9-18 17:32:02      点击:
申请初次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申请人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3)已按申请的分项认可制度相应的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有效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 6 个月,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4)通常情况下,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认证机构应已在申请的分项认可制度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
人员认证机构应具有认证方案,并已按照认证方案实施一定数量的人员认证活动。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应至少对 2 个组织按照 CNAS 承认的评估方法或评价方法完整实施了软件过程评估;至少具有 4 名符合 CNAS 认可规范要求的专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其中,至少有 1 名主任评估师。
5)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6)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7)申请人已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文件等全部申请材料。
注:申请人可以从 CNAS 网站(www.cnas.org.cn)或 CNAS 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